张玲律师,女,2005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蚌埠医学院医事法学教师,现就职于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 张玲律师从业期间处理过众多业务,主要涉及的领域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律师姓名:张玲律师
手机号码:15675526661
邮箱地址:448233606@qq.com
执业证号:13403201221681227
执业律所: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南翔城市广场一号楼19层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
日前,宿州市中院对宿州市立医院“眼球事件”责任人眭国荣、眭国良非法行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1月29日,埇桥区法院对被告人眭国荣、眭国良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作出判决,以两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眭国荣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眭国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本案经省高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与医院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参与手术过程,两上诉人的行为系非法行医行为,造成10名患者受到重伤,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对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眭国荣、眭国良无医生执业资格,以公司为依托,先后在多个省份的多家医院组织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表明两上诉人非法行医的故意客观存在。在手术中,眭国荣具体负责人工晶体的配送,眭国良负责安装、操作超声乳化仪,二人的行为应当是完整手术的具体部分,是手术中的不同分工,不能以两上诉人在手术中的“辅助”行为而否定两人参与了王某等10名患者的手术过程。因此,上诉人眭国荣、眭国良的非法行医行为与10名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宿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675526661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客运南站北四楼
Copyright © 2017 www.dls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